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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大数据分析与应用重点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编辑者:刘道华时间:2021-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教育大数据分析与应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成果管理,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及评估规则》和信阳师范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中,以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具有先进性及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审查、考核和测试,并做出实事求是评价和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有应用价值的自拟科研项目。凡由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可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一)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对技术创新点及技术水平进行了评价,起到了与成果鉴定等同的作用。

(二)验收证书(文件)、定型文件、标准报批书等文件中包括了主要完成单位名单、主要完成人员名单和审查专家名单。

(三)审查专家组中,非项目组人员没有超过专家组人员的四分之一,并且未作为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五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

(一)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并达到了所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一份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技术内容,一般只能作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技术内容相近的多项任务书或合同书完成的成果,可合并为一项成果进行鉴定。

(二)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排序无异议,权属无争议。

(三)经过推广应用,性能稳定,技术成熟,具有实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一)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立项的开题报告。

(二)技术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制目的、 工作进度、技术特点和技术内容、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 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技术研究总结报告中,编写、核对、审核、批准四项应签署齐全。

(三)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及使用手册。

(四)测试分析报告和试验报告,包括各种必要的考核、试验、检测的原始数据及分析报告。

(五)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国防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的证明。

(六)涉及环保和生产使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七)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成果除外。

(八)查新报告。

(九)知识产权(含专利、著作权)状况报告。

提交鉴定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情况必须说明来源,鉴定材料必须打印、装订成册。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并符合规定。

(三)成果的创新点,包括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度。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应用的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第八条 鉴定证书采用各组织鉴定单位要求的格式,由被鉴定科技成果的项目组负责制作,经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上报 组织鉴定单位,统一编号并加盖批准印章。

第三章 科技成果登记和资料归档

第九条 实验室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均需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条 凡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根据成果类型,由项目组长提供资料,上报科技处统一组织到对口部门办理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必须办理技术资料的归档,具体要求按科技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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